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7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7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7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震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叁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壹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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