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12號上訴人 陳文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文明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4712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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