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更一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8號原告 林國偉
林瑤義 被告台北市潮州同鄉會兼法定代理人 謝昭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敏智 被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許立民 訴訟代理人 陳靜昀
童富泉 被告 何才 判訴訟代理人 何嘉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