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十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一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思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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