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鈺庭選任辯護人黃柏嘉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1
97、7586、8558、9706、12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鈺庭自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蘇鈺庭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08年9月11日起撥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8年執更助切字第410號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王筱寧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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