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3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王惠銘 被告采峰影像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褚湘妮 人被告 褚候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 褚侯仁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褚候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