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順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順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順意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審核相關案卷資料,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因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郭同奇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附表:受刑人陳順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詐欺(共同犯刑法第339│詐欺(共同犯刑法第339│││第二級毒品罪)│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31日凌晨2時50│104年11月24日│104年11月27日│││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331號│105年度偵字第16721號等│105年度偵字第16721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沙簡字第407號│106年度上訴第392號│106年度上訴第3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2日│106年05月02日│106年05月0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沙簡字第407號│106年度上訴第392號│106年度上訴第3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3月09日│106年05月22日│106年05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731號(│106年度執字第8482號(│106年度執字第8482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3074號)(編號1至3經│第3074號)(編號2至3曾│第3074號)(編號2至3曾│││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249│經臺中地院105年度訴字│經臺中地院105年度訴字│││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第9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第9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3年8月)│期徒刑3年6月)(編號1│期徒刑3年6月)(編號1││││至3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至3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2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12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徒刑3年8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取財罪)│取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犯罪日期│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3日│104年12月28日、105年01│││││月12日、105年01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7227號│105年度偵字第7227號等│105年度偵字第7227號等│││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50│106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17日│106年10月17日│106年10月17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50│106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10日│106年11月10日│106年1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798號│106年度執字第17798號(│106年度執字第17798號(│││(編號4至6曾經臺中地│編號4至6曾經臺中地院│編號4至6曾經臺中地院│││院105年度訴字第1535│105年度訴字第1535號判│105年度訴字第1535號判│││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刑3年2月)│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