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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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榮選任辯護人王銘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李秋娟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