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97號原告季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幸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浚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3,6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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