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76號原告 莊筱萍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被告 張恭賓
林珮如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張恭賓為夫妻關係,惟被告張恭賓違反夫妻 忠貞 義務與被告林珮如於民國103年6月17日在臺中市承億文旅館為通姦行為,而為原告偕警查獲,嗣原告與被告張恭賓、林珮如簽訂和解契約書,被告張恭賓同意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
0萬元、被告林珮如同意給付原告100萬元,以賠償原告精神上所受之損害,詎被告張恭賓、林珮如於約定日期屆至,違反約定而不履行,屢經原告催告亦置之不理,爰請求被告張恭賓應給付原告1,000萬元、被告林珮如應給付原告100萬元等情。惟原告起訴並未據繳納裁判。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0萬元【計算方式;1,000萬元(被告張恭賓應給付原告部分)+100萬元(被告林珮如應給付原告部分)=1,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8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玟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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