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品浩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守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夏綠蒂磁磚精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74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