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38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蘇容華
被   告  楊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參仟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
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晴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