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924號
原 告 濱湖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巧蓉
訴訟代理人 莊德 和
被 告 葉美玲
兼訴訟代理人 葉志鴻
被 告 葉美秀
葉林春 ( 葉志成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22日下午2時50分
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本件房地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39258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請原告及被告提出買
受人何時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證明文件到院,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