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補字第48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張源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文田黃汝月 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8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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