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補字第48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張源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文田 、 黃汝月 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8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