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199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老造
林莉樺 即 林月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慧真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