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34號
原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業餐飲店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
仟貳佰元,然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台
北市○○路○○○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