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03號

原告 陳姿璇

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宜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橋救字第3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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