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52號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正弘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