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52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正弘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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