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凱威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緝字第106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9年度桃簡字第1828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凱威於民國108年3月
6日晚間9時28分許,委由不知情之友人 黃威融 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自用小客車附載其及姓名年籍不詳之2名友人,共同前往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前,被告因與告訴人詹鈞淯之友人 吳均偉 間存有債務糾紛而有所不滿,見告訴人所持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於該處,竟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持棍子及安全帽等物敲打該車,致該車多處毀損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告訴人並當庭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不宜以簡易處刑情事,依同法第45
2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紀榮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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