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訴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訴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交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勁豪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2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沈勁豪未領有合格之駕駛執照,竟仍於民國108年11月10日1時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往館前西路方向行駛,於行經南雅東路110號前,本應注意該處為「南雅夜市」往來行人眾多,且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又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同向右前方之行人即告訴人 盧家祥 ,致該車右後照鏡撞擊盧家祥左手肘、且右輪撞擊、輾壓盧家祥左腳,致盧家祥受有左膝及左足挫傷之傷害。因而認被告沈勁豪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被告所涉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09年6月16日在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第53至54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黃湘瑩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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