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聲字第21號聲請人 李史曄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62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史曄前因毒品案件,在桃園市○○區○○路友人 馮祝正 住處為警查獲,並為警扣得新臺幣(下同)4至5萬元,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34號案件偵辦,而該聲請人所涉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確定在案,爰請發還上開扣案物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李史曄及第三人 王志強 前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分別扣得現金4萬7,400元、45萬元,而均經桃園地檢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3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人誤為判決確定),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然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品清單記載該49萬7,400元(即包含4萬7,400元及45萬元)均為王志強所有,而均經桃園地檢檢察官於109年3月9日發還予王志強,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桃檢東翔108偵734字第1099022472號函各1份在卷可查,是以本件扣押物既經桃園地檢發還,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仍得另循法定程序向桃園地檢請求返還,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馮浩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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