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 廖松瑛
廖杉郎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 王政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二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510,840元,是本件應向原告二人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各為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劉興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