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海軍陸戰隊戰鬥支援大隊代表人 韓敬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謝長霖 間就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含證物)過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