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異議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 郎相對人即債權人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雅文 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8日公告之債權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公告之債權表中,編號一相對人即債權人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債權應予剔除。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已將對相對人蘇雅文之信用貸款債權讓與豐邦資產管理有有限公司、豐邦資產管理有有限公司復讓與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異議人,故相對人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對相對人蘇雅文之信用貸款債權與異議人陳報之債權實屬同一,係重複列計,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並未於陳報債權與補報債權期間內陳報債權,故原債權表係依相對人蘇雅文所陳報債權人清冊上所記載之債權種類及數額列計。嗣於異議人聲明異議後,本院遂於112年5月23日發文通知相對人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文到10日內就異議人所提之異議狀表示意見並提出對相對人蘇雅文有新台幣20,000元信用貸款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表示,本院即依異議人主張之將該債權予以剔除,該通知於112年5月29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相對人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迄未具狀表示意見,從而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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