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有「CALVINKLEIN」商標圖樣之仿冒男用內褲叁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冠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以10
2年度偵字第270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已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期滿。扣案有「CALVINKLEIN」商標圖樣之仿冒男用內褲3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1月26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70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前揭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有「CALVINKLEIN」商標圖樣之男用內褲3件,為被告所有之侵害商標權物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在卷(見偵查卷第4、59頁),並有職務報告、臺中港務警察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理律法律事務所102年8月28日0000-00000號函、查扣物估價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各1份、臺灣華爾納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2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資料3份及扣案物品照片共39張在卷可佐。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扣案有「CALVINKLEIN」商標圖樣之仿冒男用內褲3件,自應予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