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春生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春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春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惟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3年4月28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03年4月26日」》),並均經判決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援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春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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