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79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維帆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326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0年1月2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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