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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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仲家
蔡勝安王志誠陳郁翔尹威麟
參與人 吳淑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欄內關於「阿里山事業區第209林班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阿里山鄉大埔事業區第209林班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與事實欄內記載「阿里山事業區第209林班地」,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謝其達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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