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勝安
王志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一○六年度訴字第六十一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對被告蔡勝安、王志誠所涉森林法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勝安、王志誠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以106年度訴字第6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被告所涉森林法犯行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是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謝其達法官吳芙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