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告 陳明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雅娜 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4萬1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萬1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