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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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66號原告 賴志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珊珊賴春珍鍾晉昌蔡耀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1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000元,並追加被告鍾晉昌、蔡耀英,原告上開追加之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原告上開請求金額1,7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4,068元,尚應補繳4,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開追加之訴。另原告應提出被告蔡耀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陳怡先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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