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348號債權人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惠宇城市遠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與債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約,茲因債務人積欠民國106年6月份之服務費用新臺幣284,250元,為此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契約當事人尚有富士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欠缺單獨得請求債務人負擔此債務,及無訴訟能力之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經本院定期命債權人補正,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