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1被上訴人即原告乙○○
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9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97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