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14號原告興中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慈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8,6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