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2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290號

原告 周筱琪

訴訟代理人 李昕陽 律師

被告 冉瑞頤

上列當事人間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被告雖於言詞辯論當日透過其母親以電話向本院陳稱被告因發燒無法到庭,但迄未依本院諭知提出診斷證明書,難認被告有得不到庭之正當事由。

二、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一般人欲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不法犯罪集團所使用,以遂行詐欺犯罪之目的,使偵查犯罪之人員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此詐欺犯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間某日,將其所申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伊施詐,致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系爭帳戶,並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伊因此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減縮後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將系爭帳戶提供詐欺集團使用,其遭該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85萬元至系爭帳戶致受有損害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08號刑事案件卷宗核對卷內證據資料無訛,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可採。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查,被告交付系爭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收受詐騙所得贓款,分工以達詐騙原告之同一目的,已如前述,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原告匯入系爭帳戶並遭轉匯所受之85萬元損害負全部賠償責任。

六、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息,則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同為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黃文琪

附表:

詐欺方式及經過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方式

(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被害人匯入之帳戶(即被告申設銀行及帳號)

於111年4月中某日,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周筱琪,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5月27日上午10時38分

7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冉瑞頤

111年5月30日上午11時12分

15萬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