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46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466號

原告嘉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鈺婷

訴訟代理人 吳朝墩

被告 廖鍵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萬4,52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4萬4,5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9年11月7日起受雇於原告,並經原告指派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順天大街社區擔任管理員職務,負責管理該社區之安全及代收住戶管理費等費用事務。詎被告自110年12月26日起至111年9月26日前某日止,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陸續收受住戶繳交之管理費、施工清潔費及零用金,共計新臺幣(下同)44萬4,520元後,未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上開款項轉交接手之值班人員,而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予以侵占入己。嗣被告因病住院請假,原告派員代理始發現上情。而被告因上開侵占行為,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04號刑事判決以其犯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原告基於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已於111年10月26日將被告所侵占之款項全數賠償予順天大街社區管理委員會。爰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賠償予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款項。為此,爰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原告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04號刑事判決及該卷證資料為證,且原告業已將被告所侵占款項全數賠償與順天大街社區管理委員會,亦有匯款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33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證資料核閱無訛,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受僱於原告,經原告指派至順天大街社區,擔任社區管理員,侵占其所保管之順天大街社區款項,係故意不法侵害該社區之財產權,而原告基於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順天大街社區之損害後,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對於原告自有求償權。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4萬4,520元,即屬有據。

㈢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求償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已於112年8月9日寄存送達被告,並經被告於112年8月13日領取,此有送達證書及寄存送達領收紀錄簿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9、51頁),被告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自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4萬4,520元,及自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㈤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㈥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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