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184號

反訴原告 楊莉

反訴被告 林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之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反訴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本院112年度雄簡字第1184號損害賠償事件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賠償因車禍所致損害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12年9月19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到院,經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86頁),惟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依前引規定,反訴原告提起反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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