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30號原告寶縈建設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甲○○人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上午十點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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