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1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所犯妨害自由案件(97年度訴字第259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南投縣名間鄉赤水村皮仔寮巷十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已坦承犯行,案情已臻明朗,且被告之女上學需繳學費、家中經濟有賴被告返家照料,其並無逃亡之虞,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下同)97年12月9日起執行羈押,惟今本院審酌本案已經審結,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對於犯行均供承不諱、態度尚屬良好等情事,認被告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但具保已足以確保審判、執行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倘被告現能以提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擔保日後審理、執行程序等之順利進行,本院認即無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15,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南投縣名間鄉赤水村皮仔寮巷1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清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