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7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 律師被告丙○○
號兼訴訟代理辰○○人被告庚○○
號被告巳○○訴訟代理人寅○○訴訟代理人卯○○
號被告午○○
之1號被告子○○
號訴訟代理人丑○○○
號被告癸○○
號之1被告壬○○
號之1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人號被告丁○○
5號2被告乙○○
之1號兼訴訟代理甲○○人之1號被告辛○○被告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