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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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1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楊
貴娘、 蔡嘉揚蔡維特蔡淑鈴蔡瓊慧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
發105年度司促字第1355號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上
開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系
爭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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