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汪偉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程珮晴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一○
四年度北小字第二九七四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再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
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
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
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北小字第2974號返還押
租金等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105年1月5日之開庭錄音
光碟,惟觀其書狀所載,僅泛稱依據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及
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規定云云,並未敘明聲請用途,復未敘
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何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具
體情事,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未能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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