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益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487號、第2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文
詹益沛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後段及第7
行後段應補充「…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在『我國境內』某不詳處所…」,犯罪事實欄二、
第1行應補充「 詹益沛復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06年8月10日晚間9時30分許,在『我國境內某』不詳
處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二)應補充
「採尿同意書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106年度毒偵字第2487號、第2488號)。
二、查被告詹益沛於警詢時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分別
辯稱:最近沒有使用毒品;應該是上星期吸食毒品、但實際
時間忘記了(見毒偵字第2487號卷第4頁、毒偵字第2488號
卷第4頁)。惟查:
(一)被告於民國106年5月8日凌晨5時2分許在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所親採封緘之尿液(檢體編號
:東106093),及106年8月10日晚間9時30分許在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偵查隊所親採封緘之尿液(檢體編
號:Z000000000000),分別經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
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復經以GC/MS氣相層
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106年5月24日出具(報告編號00000000)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
作業管制紀錄簿(檢體編號:東106093)、新竹縣政府警
察局竹東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
及採尿同意書各1份(見毒偵字第2487號卷第7至10頁)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30日出具(報告
編號:UU/2017/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採尿室毒
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見毒偵字第2488號卷第6、7頁)
。
(二)且按「目前常用檢驗尿液中是否含有毒品反應之方法,有
免疫學方析法和層析法兩類。尿液初步檢驗係採用免疫學
方析法,由於該方析法對結構類似之成分,亦可能產生反
應,故初步檢驗呈陽性反應者,需採用另一種不同分析原
理之檢驗方法進行確認。...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檢
驗機構則採用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以氣相
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者,均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
...本局曾針對全國各衛生局判定為陽性之尿液檢體,
抽樣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均未發現有偽陽
性之誤判情形。」等語,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92年6月20日管檢字第0920004713號函附卷為憑,足見前
揭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
使用之檢驗方法,均已可完全排除毒品偽陽性之干擾,其
檢驗結果堪以採信。
(三)復按「依據Clarke’sIsolationandIdentificationof
Drugs第3版記述,口服甲基安非他命後快速吸收,約有
施用劑量之70%在24小時內經尿液排出,一般於尿液中可
檢出之最大時限,甲基安非他命1-5天,安非他命1-4天
。」等語,亦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7年12月31
日管檢字第0970013096號函附卷可佐,足見被告詹益沛分
別於106年5月8日凌晨5時2分、106年8月10日晚間
9時30分許採尿時起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我國境
內某不詳地點,確均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之情,應可肯認。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
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查。
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被告詹益沛2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
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
2、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
分別論罪,合併處罰之。
3、累犯:被告前於民國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月確定;被告於105年11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
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刑事
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竟仍不知戒惕,再度違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罪,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
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
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
人,所生損害非大;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
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
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本件施用毒
品所用之器具不明,認無刑法上之重要性,復無積極證據
足認現尚存在,無必予沒收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弘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2487號
第2488號
被告詹益沛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益沛前於民國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署檢
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36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
處分,嗣因未履行緩起訴條件,經本署檢察官撤銷上開緩起
訴處分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
11月19日執行完畢。詎仍不思悔改,於106年5月8日凌晨
5時2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某不詳處所,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毒品調驗
人口,經員警於106年5月8日凌晨5時2分採集其尿液送
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詹益沛復於106年8月10日晚間9時30分許,在不詳處所,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放在玻璃管內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毒品調驗人口,經員警
於106年8月10日晚間9時30分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
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及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詹益沛於警詢之供述。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2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
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檢體編號:東106093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
名與編號對照表各1份。
(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3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報告編號:UU/2017/00000000號)、採尿室毒品人
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間,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
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檢察官張瑞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范兆圻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