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11號
原   告  王子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國居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段○○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及該房屋所坐落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查報上開房屋最近1年度或最新之房屋稅單,以供本院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上開房屋現況照片數張供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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