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12號
原   告  蕭海清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別將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000地
號土地上面積均為2.8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土地予原
告。查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17,0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憑。依此,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95,2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
17,000×2.8×2=95,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