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1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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