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652號
原   告  李淑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瑋企業有限公司
  及 王美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美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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