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8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8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翰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至2行更正為「甲○○為丙○○之堂叔父,甲○○因對…」、第5行「透過LINE通訊軟體」更正為「透過臉書之通訊功能MESSENGER」,證據部分告訴人「丙○○」更正為「被害人丙○○」、「LINE對話擷圖」更正為「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並刪除「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465號民事暫時保護令、111年度家護字254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先後以臉書之通訊功能MESSENGE傳送附件附表所示文字訊息恐嚇被害人丙○○,均係出於一個主觀犯意,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被害人間債務糾紛,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手段處理問題,竟率爾以附件附表所示文字訊息之方式恫嚇被害人,造成被害人之精神畏懼及痛苦,所為實應非難;復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情節及手段、所生危害,兼衡被告於警詢中所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048號被告甲○○(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丙○○之叔父,渠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關係。甲○○因丙○○積欠其債務之問題,對丙○○心生不滿。詎甲○○竟基於恐嚇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發送附表所示恐嚇簡訊予丙○○,以此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丙○○之安全。
二、案經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證述情節大致相合,且上開犯罪事實復有LINE對話截圖;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465號民事暫時保護令、111年度家護字254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附卷可參。
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又被告如附表所示數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檢察官乙○○附表編號發送人發送對象發送時間簡訊內容1甲○○丙○○111年7月29日12:06再不回…我會跟我這邊的人說不用躲我們抓得到你的人2甲○○丙○○111年7月31日17:01現在是怎樣?要我們去你家抓人嗎?3甲○○丙○○111年7月31日過後某周六你現在是?要在耍我了…我都已經好好跟你講話了一定要這樣讓我們下去抓人是不是?說五號現在6號了今天之內,最好可以看到你回我不然我這邊不會再對你不客氣了4甲○○丙○○111年7月31日過後某周六電話再不接試試看我這邊的人說今天不給明天一定鬧到你家去你最好快給我回電不然我不知道怎麼幫還是要我這邊開你副本難看的是你5甲○○丙○○111年7月31日過後某日7:20你一直不回覆別怪我不客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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