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92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927號

原告 蔡懷仁

被告 葉泓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因缺錢花用,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云」之成年人介紹,加入成員包含「云」及同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 唐獅 」之成年人在內,為以對一般民眾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提領詐騙贓款之「車手」角色,被告即與「云」、「唐獅」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人成員間,共同基於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及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予原告並向其佯稱: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旋依「云」之指示,提領原告匯入款項,並將提領款項放置在指定地點供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收水」成員前來拿取再循序上繳,以此俗稱「死轉手」方式將贓款分層包裝增加查緝難度,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9,9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41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且被告之行為,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刑事判決,依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等情,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電子卷宗查核屬實,堪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正。被告以前揭行為侵害原告財產權,其行為與原告受有189,946元之損害結果間具因果關係,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189,946元,即屬有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給付並無確定期限,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10月14日(見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696號卷第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9,946元,及自112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原告所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林玗倩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111年9月19日晚上10時54分許

49,989元

2

111年9月19日晚上10時56分許

49,990元

3

111年9月19日晚上11時58分許

29,989元

4

111年9月20日凌晨0時2分許

29,989元

5

111年9月20日凌晨0時6分許

29,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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