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687號
上 訴 人 甲○○
2號
以上上訴人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營簡字第
687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新台幣283,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